停辦興中國中 教職工會嚴厲譴責縣府恣意停辦學校破壞教育法制

(記者張金源/宜蘭報導)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昨(21)日也聲援興中國中教師、學生家長反對廢校,該公會指出,據《聯合報》5月19日消息,縣府將於108年8月1日停辦已有47年歷史的興中國中。。該會認為縣府此舉嚴重破壞教育法制、恣意停辦學校,我們要予以嚴厲譴責,今日停辦興中,明日裁撤何校?

教職工會反興中國中廢校理由如下:

一、興中國中未達合併或停辦之評估標準

依據教育部「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下稱「中央併停準則」)之授權,縣府於今年3月27日公布之「宜蘭縣國民中小學合併停辦及轉型準則」(下稱「地方併停法規」)第四條明定學校合併或停辦之學生總數標準為50人。查興中國中106學年度現有學生總數為140人,預計107學年仍有41位新生入學,遠遠超過本縣地方法規所定學生總數標準,自應不在評估合併或停辦之列。

即使縣府硬要興中國中進行合併或停辦之評估,依據「地方併停法規」所附評估指標試算積分表,在六項一般性指標之中(5點量表計分,分數總和愈低表示合併或停辦之必要性愈高),興中國中至少有三項得分不是4分就是5分,其總和分數排序後應位於中位數區間。如果連興中國中都需要停辦的話,是否意味著本縣許多學校也將走上合併或停辦之路?

二、是否摻雜其他非法定評估項目?

2008年,監察院糾正原臺南縣政府違法裁併總爺國小時指出:「地方政府應依法定項目納入裁併校評估項目,不得將法律未規定的項目納入判斷」(詳見監察院97教正0007號函)。依據《聯合報》之報導,縣府顯純以「興中國中每位學生教育成本過高」為最主要之停辦因素。但是,參酌「地方併停法規」第六條第三項之規定,教育成本並不在評估項目之列。此外,坊間盛傳「因為興中國中現任校長申請轉任,亦是縣府決定此時優先停辦該校之因素」。若傳聞為真,併同前項教育成本說,都可證明縣府將非法定項目納入學校併停判斷,顯有違誤亦重蹈當年原臺南縣政府違法裁併校之覆轍。

三、評估程序錯置、違反程序正義

去年縣府提出「地方併停法規」草案時,原本規劃縣府可主動針對學生滿50人以上的學校提起裁併評估機制,本會與校長協會均對此提出疑慮,時任簡菲莉處長採納建言,同意刪除該項條文。是故,依據「地方併停法規」第八條之規定,若學校真有辦理合併、停辦或轉型之需要,應於每年10月底提報評估計畫,籌組專案評估小組,擬具相關方案於隔年3月前交由教審會決議。

然而,根據《聯合報》之報導,縣府顯已決定停辦興中國中在先,所謂的溝通與討論程序於後,未遵照「地方併停法規」程序之證據至為明顯。本會觀察縣府近來行政措施,經常出現「決策先行、程序後補」之行為,嚴重違反程序正義,本會至感憂心與憤怒。

四、先射箭、再畫靶,架空學校發展選項,侵害教審會職權

依據「地方併停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學校辦理合併、停辦或轉型作業時,應由學校充分討論評估後,提出學校發展選項,並交由教審會審議。而且,該準則第九條與第十條還載明教審會不同審議結果之處理方式。也就是說,一旦要進行學校合併停辦及轉型作業,各校校務會議、專案評估小組及教審會之間的溝通討論至為關鍵,蘊藏各種可能性方案之選擇。但是,本案似乎已定調為停辦,現在要啟動的評估作業還能推翻縣府停辦之決定嗎?這不正是標準的「先射箭、再畫靶」,限縮學校依據實況討論各種發展選項,更侵害教審會之審議權,逼使其淪為縣府之橡皮圖章。

五、未能說明校園空間利用方式,難道又是邊做邊想?
依據「地方併停法規」第六條之規定,學校辦理合併、停辦或轉型作業時,縣府應擬具擬具校園空間利用及財務支援計畫。既然縣府已做成停辦規劃,此時理應對外說明興中國中原有校園空間利用方式。是將變賣校地?抑或將做為所謂實驗教育園區?本會希望縣府能於明日(5月21日)說明會一次說清楚。萬一又是邊做邊想,將置興中國中親師生權益於何處?

綜合言之,面對少子女化造成小型學校學生人數逐年減少的問題,縣府始終缺乏積極有效作為,來協助這些學校挽回生存劣勢。如今以「每生教育成本偏高」為藉口停辦學校,意圖以最便宜的行事手法逃避其行政責任,本會無法苟同。更重要的,縣府完全無視自己所制定之學校合併停辦及轉型作業準則,走上其他地方政府粗暴裁校之老路,本會要予以嚴厲譴責。本會也提醒全縣各校均要正視此一問題,如果今日我們不站出來聲援興中國中,下一所被恣意停辦的學校,可能就是您我的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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