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護海藻礁嘛會當兼顧2025非核家園

(記者張金源整理)孫博萮:前綠主張綠電生產合作社理事、現任守護宜蘭好山好水行動聯盟召集人、福爾摩沙綠能自主促進會共同發起人、「地熱好棒棒」臉書粉絲專頁創辦人、宜蘭縣環境保護聯盟理事長投書:

最近因為珍愛藻礁公投慘遭那個毫無廉恥的 You-Know-Who 政黨與擁核團體等特定人士橫空收割操弄,搞得沸沸湯湯,許多長期關注、支持環保與關懷藻礁生態的環保團體被連番抹藍與貼標,雖然珍愛藻礁公投連署目前已達標,但看到各方對戰激烈,有幾個較具爭議的爭點筆者有一些想法與資訊在此與各位分享。

一、公民投票案究竟是否需要提出「解決方案」a.k.a.「替代方案」?網路上最多人提出質疑的,是認為珍愛藻礁公投裡沒有提到解決方案,三接若不要設在觀塘、那要設在哪裡?認為珍愛藻礁公投沒有提出「解決方案」a.k.a.「替代方案」就是不負責任、間接將打擊蔡英文政府「#2025非核家園」的。

事實上這是對公投提案的一種誤解,由於公投是針對一個獨立事件/法規/法條/政策去回應「Yes / No」的問題,而不會在一個公投主文之內去連接到另外一個議題的開端,就像以核養驢的公投中也不會去論述說驢到底要如何養,如果公民投票要「將核廢料遷出蘭嶼」,只會是針對「遷出蘭嶼」”Yes / No”的問題,而不會是「把核廢料從蘭嶼遷到土條家」”Yes / No”的問題。

根據《公民投票法第 2 條第 2 項第 3 款,本次珍愛藻礁公投案屬於「全國性」公民投票裡的「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另依同法第三章內,針對公民投票程序之第 9 條第 1 至 3 項規定:「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名冊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二千字為限…」、「第一項主文應簡明、清楚、客觀中立;理由書之闡明及其立場應與主文一致」。

簡言之,公投主文及其理由書中,只會也只能刊載為何領銜人要提出這樣主張,倘若要連結到另一個議題是不會被允許的;舉例而言,2018 年由曾獻瑩領銜提出「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的原始提案為「你是否同意在不改變婚姻定義是一男一女結合的前提下,以專法保障同性別之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也是在聽證會中被質疑後,修改為後來正式提案的版本。換言之,因原議題所衍伸的「解決方案」非但不是公投成立的要件,甚至「不是」應該寫入主文以及理由書的內文。

這就如同我們在行使罷免權時,一定只會去論述為什麼我們要罷免該位民意代表 / 行政首長(行使複決),不會也不可能同時去論述或要求那應該要投給哪一位(解決方案)。好比韓市長被高雄市民罷免了,隨之依法要辦理補選,其他競爭的候選人也必須要參加補選,經過民意再次展現之後,才會有新的陳其邁市長誕生,兩者屬於同樣邏輯,故也要在觀塘三接案確定出局之後,才會有其他的候選方案出來透過正式的可行性評估、環評審查進行討論與檢視。

再者,關於三接遷出藻礁海域的其他的解決方案也並非是透過公投就可以去決定,更不可能透過公投去超越環評(透過公投把原本環評結論翻盤、另外憑空成立一個結論)。

無論環團另外在論述上提出什麼樣其他替代方案,最終都還是必須回到環評制度裡面去審查,不可能因為公投說要遷到台北港,這個方案就自動成立;就算要將核廢料送到土條家前,也還是得先通過環評。

然環評制度有許多結構上的問題,包含當今環評制度最讓人無法信賴的環節之一,就是環評文件與相關調查均非委託第三方公正單位進行,而是開發單位自己去找顧問公司或民間單位去做。

而「人之常情」,要是你是中油或經濟部,有拍到水下藻礁或生物的照片、或是任何不利審查的資料,你會主動誠實拿出來嗎?開發單位常常就是量你無法取得對等資訊與之抗衡,就好比你未必能真正下水去拍照來打臉中油,更別說幾百頁的環評書,一般人甚至是環團未必能擁有這麼多方面的專業知識一一去評判,而經濟部是中油的主管機關,經濟部若要護航中油時,你又能拿它怎樣?

上屆 21 位環評委員中,有三分之一比例是政府單位官員(內聘委員),這些委員除了環保署正副署長,分屬內政部、衛福部、科技部、衛福部、國發會…等一級主管,形同球員兼裁判,且未必具備環境保護、生態方面相關專長或知識;而環評審查會只需要二分之一委員出席即可成會。

2018 年 10 月中油觀塘第三天然氣接收站環差案,在歷經數次外聘委員消極不出席導致的流會,最後通過的該場大會,除了兩名申請迴避的委員之外,有8名學者環委缺席以示抗議,時任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是日請辭,同日該案在7票「通過」,2票「空白無效」下通過,該案據信也飽受當時的行政院長賴清德「關切」,對該環差案施以極大的行政壓力、「力拼過關」,環評的公信力也因而飽受質疑

再者,環差審查的是與前案之間的影響相較之下是否有較輕微(如果評估之後認定影響更大10%以上,加重影響的部分是需要「重做環評」的),而不是也不能全盤否定或是推翻原本前案的環評結論(就好比之前深澳電廠環差案,時任環保署副署長的詹順貴律師依開發資料投下了那引發爭議的關鍵一票),這也是環評制度中,最令環保團體深惡痛絕的規定之一。

二、三接到底要設在哪裡才是最佳方案?每個不同開發方案都一定會有優缺點,最終就是價值與現實的取捨,以及開發成本的高低是否符合開發單位的經濟價值。

天然氣除了相較於燃煤「較環保」之外,天然氣的採購對於中油而言也是一個極大的利益所在,而中油會堅持要在大潭去做三接,有絕大部分不能說的理由也是土地成本考量。

《土地法》第 14 條限制「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不得私有」,然中國黨投資的東鼎公司當年仍違法取得觀塘工業區二百多公頃海埔地,中國黨黨營事業中華開發公司(該時期董事長為身兼中國國民黨投資事業管理委員會主委的劉泰英)在 2000 年收購東鼎公司 47.3% 股權後,另於 2003 年以 10 億價格買下桃園觀塘工業港開發權,之後東鼎公司又於 2016 年以 22 億賣給中油進行併購東鼎公司在過去經黨國裙帶東帝士總裁陳由豪一路被指享有「特權」,於經濟部在台電大潭電廠核定前,即核准東帝士觀塘工業區暨工業港開發權,整個過程合法性備受質疑。

根據 2004 年自由新聞網刊登記者陳中興的報導〈東鼎投資案已到解密時刻〉指出,據會辦過觀塘工業港不願具名的財經官員回憶,當時被陳由豪挖角到東帝士的前行政院第五組組長李端玉「挾其在中央政府的人脈與輩份,在與政府協調工業區開發、環評、土地、租稅等問題時,姿態非常高」,而政府處理東鼎投資案最被質疑的問題,出在「台電大潭電廠供氣合約根本還沒開標,但在政策上卻先撥付東鼎大量資源」、「東鼎在尚未確認得標前,經濟部即核准其工業區暨工業港之編定申請,而東鼎取得建港權的地點,正是緊鄰大潭電廠的海邊—桃園觀塘,等於將這塊珍貴國土暨海岸線及其開發權,無條件交給東鼎。」顯見當年經濟部跟東鼎根本是共犯結構。

根據〈今周刊〉2003年刊登的《四千億的東鼎觀塘大夢從陳由豪到劉泰英都白忙一場》一文指出,觀塘工業專用港是一座天然氣接收站,設置目的是為了爭取台電大潭電廠天然氣的供應權,顯然與當初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申設的初衷完全不符;觀塘三接案這段黑歷史完全在這次的公投爭議中完全被忽視,在經濟部的擦脂抹粉下被洗白;大家過去說好的「環境正義」、「土地正義」、「清算不當黨產」與「推動轉型正義」等核心價值,都在珍愛藻礁公投的衍生爭議中被犧牲。

當然,這一切爭議、破壞與污染的源頭,始終是那個視環保、生態為糞土的中華黨國過去裙帶共犯結構與其長期錯誤的工業發展模式及能源政策所致;然在觀塘三接案中,到底是支持公投的一方該被指摘為中國黨同路人?還是支持中油、經濟部說詞的一方該被指摘為中國黨同路人?看了前開的論述筆者相信答案應該不言而諭。

其他無論是台北港或是林口發電廠的自有港,對中油而言,三接的開發成本都可能遠高於設在觀塘,就算其他選項在客觀條件上也許更理想,中油也不可能主動將其列為替代方案;站在中油的開發本位與成本的立場,對其他方案絕對是盡可能「隱善揚惡」,連中國黨在新北市議會的反對提案及一個運作只有三個月就停擺、是否真為當地人也看不出來的免洗帳號設的「反對八里台北港設置天然氣接收站」臉書社團都拿出來當救援,忽略台北港的所有權人其實是中(華民)國交通部,另一方面也是在為「中油內部成本外部化」合理化。筆者認為,這些才是真正經濟部「多方考量」之後權衡下的結果。

而從環境與生態面向觀之,觀塘藻礁生態過去長年受工業區污染的破壞固然為既成事實,但,我們還要進一步加劇破壞嗎?又,經濟部與中油所謂「開發範圍已縮小為十分之一」的說法是否為真?似乎也鮮受檢驗。

以台電自己公開的資訊可知,以 2017 年來說,運天然氣來台就有 265 船次,幾乎每 1.5 天就有遠渡重洋而來的 LNG 船停靠台灣,在這樣的狀況下,就算沒有直接蓋在藻礁頭頂上,緊貼著藻礁設置的接收站也勢必要面臨如此密集而頻繁的 LNG 船隻出入,對於原已脆弱的生態系統擾動,絕非小可。

除施工期間的工程空、水污染,完工後可預見 LNG 船隻成天在藻礁他家門口、隔壁、周遭出出入入,此處光因海相不佳導致中油工作船擱淺嚴重傷及藻礁就已不只一次;針對 2020 年 3 月 28 日「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棧橋新建工程」發生工作船斷纜、擱淺事件致使該區藻礁生態遭破壞,環保署甚至因此召開「桃園市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東坪8號擱淺事件因應對策」會議;該次事故導致大約半個足球場大、超過0.5公頃的藻礁遭到剷除,中研院研究員陳昭倫指出,最深處約被剷除了50公分深,深可見骨,「藻礁10年才長一公分,遭破壞的厚度大約要長500年。」監察院田秋堇、趙永清委員已於 2020 年 8 月申請自動調查,未來一旦開始大規模施工,干擾與可能肇致的破壞更是不容小覷。

而中油自己也曾經「嫌棄」桃園觀塘「冬季海象不佳、潮差過大,天然氣接收站安全操作日數過短」,而與前東家黑金代表陳由豪創辦兼最大股東的「東鼎液化瓦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拆夥,如今卻拿著東鼎的資料來背書說可操作時間長,昨非今是實在有趣。

根據珍愛藻礁公投領銜人潘忠政在先生在公投聽證會時的發言,經濟部不斷強調,工業區已從 230 公頃縮小到剩下現在的 23 公頃,似乎是已經避開藻礁了,然而本案的環差真正審的不是觀塘工業區,而是審「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目前縮小到剩下 23 公頃的是設置 2 座儲槽的「工業區」,而不是「工業區專用港」,而工業區專用港 900 多公頃事實上則無大的改變。

根據相關環評書件「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暨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桃園市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藻礁生態系因應對策暨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等資料所示,將設一座 LNG 碼頭及一座備用碼頭的工業專用港碼頭長度為 1,688 公尺,外廓防波堤北防波堤長度 4,280 公尺, 南防波堤內堤段(與台電大潭電廠進水口共構端) 450 公尺,原防波堤平面配置(含防波堤法線控制點座標及碼頭位置)向外海平移 20 公尺總水域面積 913 公頃,平移後仍位處原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通過之編定範圍),碼頭海堤後線尚有外海圍堤造地約 21 公頃,該區水域就算如中油所稱雖非柴山多杯孔珊瑚生長熱點且多為薄沙覆蓋,礁體厚度亦仍有0.2~0.8m;整體開發計畫並非僅如經濟部圖文所示之工業區 23 公頃的範圍,且這僅僅是該計畫先為供應大潭電廠新增組所需的第一階段的工程,接下來還會有第二階段的工程,以供應北部的燃氣需求,屆時難道就沒有牽陸管或海管之住民或環境爭議?經濟部近日對外的說詞,顯有避重就輕之嫌

再者,雖說中油不斷強調若開發第二階段或擴大範圍會另案再做環評,但到時三接已完工、對藻礁的進一步破壞已再度成為事實,屆時大家是否會覺得反正現況已經如此、再多一些破壞就更無所謂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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