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縣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6月正式實施 確保大型活動安全
(記者張金源/宜蘭報導)鑑於104年新北市八仙水上樂園私人大型群聚活動發生粉塵爆燃造成嚴重傷亡,宜蘭縣政府對於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極為重視,為避免類似災害事故發生,並強化緊急應變能力,特訂定「宜蘭縣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並於1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
於宜蘭縣內舉辦演唱會、音樂會、展覽、博覽會、燈會、煙火晚會、民俗節慶等,預估參加或聚集人數達600人以上之大型群聚活動,主辦者應於活動前,訂定相關活動安全工作計畫、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並向宜蘭縣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局處報備或申請許可後始得辦理,預計參加人數600人以上未達3,000人,必須在活動舉行14日前報備,3,000人以上則須在30日前申請許可,縣府將於活動期間加強稽查,若有嚴重影響公共安全情事,得依法請主辦者改善或停止活動。
宜蘭縣政府消防局長徐松奕表示,本自治條例共計17條,正式施行後將成為宜蘭縣大型群聚活動的管理依據,根據條例規定,活動主辦者須負責活動各項安全管理事項,並落實工作人員教育訓練、器材維護及執行各項安全管理工作,以保護參與民眾生命財產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