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負責人將公司脫產一空.宜蘭分署聲請管收獲准

(宜蘭大新聞中心/宜蘭報導)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一向對於惡意脫產之義務人執行,昨(26)日再次以管收重拳出擊,宣示執法決心!義務人新利盛有限公司(下稱義務人公司)為新北市瑞芳區一家五金貿易業者,移送宜蘭分署執行之案件合計達229萬餘元。經宜蘭分署細心追查其財產流向,發現實際負責人葉姓女子於111年5月間知悉滯欠回收清除處理費情事後,於同年5至6月間迅速將義務人公司金融帳戶內存款處分一空,昨日經宜蘭分署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聲請管收獲准!

義務人公司滯納107年7月至111年6月間之回收清除處理費172萬餘元未繳納,經環境部移送宜蘭分署執行;義務人公司另滯納全民健康保險費、違反關稅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罰鍰57萬餘元,經各移送機關陸續宜蘭分署執行。

宜蘭分署收案後,旋即對義務人核發扣押存款之執行命令,惟扣押無著,經執行人員命現任登記負責人到場說明,惟現任登記負責人表示其清償能力有限,僅能每月自行繳納3,000元。然宜蘭分署承辦執行官鍥而不捨繼續調查邱姓男子財產狀況,查得義務人公司於111年5月間即受環保署(現已改制為環境部)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通知調查滯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事宜,而已得知欠費情事。

經宜蘭分署追查義務人公司資金流向,發現義務人公司知悉欠費後,以現金提領、購買外匯等方式共處分286萬餘元;且斯時登記之負責人雖為張姓女子,各該會計傳票上卻均是署名葉姓女子的印章;另經宜蘭分署詢問義務人公司之員工,員工亦證稱葉姓女子為義務人公司之出資者,可知葉姓女子確為對義務人清償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影響力之負責人。

宜蘭分署113年8月及今日詢問葉姓女子前開提領現金及購買外匯的緣由,葉姓女子均僅諉稱不知,且陳稱每月最多僅能繳納5,000元,顯見葉姓女子顯無清償本件欠款之誠意。承辦執行官因而認為葉姓女子構成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項第1款「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第3款「處分、隱匿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等法定管收事由,留置葉姓女子,隨即向宜蘭地院聲請管收葉姓女子獲准,並將葉姓女子送往矯正署宜蘭看守所附設管收所執行管收。

宜蘭分署呼籲民眾切勿滯納稅費、罰鍰,如不繳納,案件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執行分署進行強制執行,如收受各執行分署或各處分機關公文,切勿心存僥倖或置之不理,如無力一次清償,亦應主動聯繫各執行分署洽詢分期事宜,以免愛車、存款、薪水、不動產甚至壽險利益遭執行,乃至於遭拘提、管收,喪失人身自由,實在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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