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詐!陳俊宇主張應從源頭管理打擊詐騙
(影音新聞)
(宜蘭大新聞中心/宜蘭報導)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據警方統計,光是宜蘭縣今年上半年,就有1417件詐騙案件,詐騙金額高達7億6千多萬。民進黨立委參選人陳俊宇主張應從源頭管理打擊詐騙,不讓詐騙集團輕易取得門號,如電信業者未落實用戶查核,造成民眾被詐,若調查屬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以從源頭遏制詐騙。
陳俊宇說,現在網路金融非常發達,隨著網路展開的詐騙犯罪也日以遽增,被詐騙民眾最煩惱的問題就是「如何取回被詐的錢財」,員警雖全力查緝,但往往只能抓獲最下游,而錢財也早已被轉走。因為電信網絡詐騙案都有同樣的特質—詐騙集團的所有資訊都是假的,只有被騙的錢是真的。
因此陳俊宇主張「從源頭管理遏止」,電信業者應主動積極協助政府打詐,落實用戶查核才能核發網路門號,陳俊宇指出,依現行相關法律規定,電信業者未落實用戶資料查核,違反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27條第4項至第6項規定,依電信法第64條第2項裁罰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相較民眾被詐之金額顯得「不痛不癢」,對詐騙猖獗毫無嚇阻功能,造成司法資源浪費,檢察官疲於奔命。
陳俊宇說,「治詐騙要用重法」,要求主管機關增訂電信業者若未落實用戶查核,造成民眾遭詐,應詳細調查責任歸屬,若電信業者確實有疏失或故意不作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還給被詐民眾一個公道。
電信法 第 17 條
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應向電信總局申請許可,經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發給許可執照,始得營業。
第二類電信事業營業項目、技術規範與審驗項目、許可之方式、條件與程序、許可執照
有效期間、營運之監督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交通部訂定之。
電信法 第 64 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其電信器材。
違反交通部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規則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
電信管理法第 69 條
申請使用前條第三項規定之電信號碼者,應檢具申請書、使用規劃書及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
電信號碼之分類與編訂、申請者資格、條件、程序、文件、規劃書之記載事項、使用管理、限制、調整、收回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得對電信號碼使用者收取電信號碼使用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27條第4-6項
經營者應核對及登錄其用戶之資料並至少保存至服務契約終止後一年;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經營者應提供之。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或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應將使用者資料載入其系統資料檔存查後始得開通;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經營虛擬行動網路服務者或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者,亦同。
前項用戶之資料包括使用者姓名、住址及二身分證明文件號碼等資料,且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或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另應包括所指配號碼。用戶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該機關(構)公文書作為識別用戶身分之證明文件。
前項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於本國自然人申請時,指國民身分證及國民身分證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號碼;於外國自然人申請時,指護照及外僑永久居留證號碼,或護照、外僑永久居留證擇一及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號碼;於法人申請時,指公司登記統一編號及代表人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外僑永久居留證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