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寶元鋼鐵廠、東碱公司蘇澳總廠違法排汙 縣府開鍘重罰

(新寶元鋼鐵廠稽查現場影音)

(記者張金源/五結報導)蘇澳冬山地區民眾長期陳情異味、黑煙等污染情事,縣府環境保護局除了近日發現新寶元鋼鐵廠廠內有露天燃燒行為以外,更查獲該廠製程操作時,空污防制設備未開啟,製程廢氣未處理經由管道排放至大氣中,已分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及第24條規定。

另查獲東碱股份有限公司蘇澳總廠,鉀肥製程(M04) 清爐時,酸氣未經洗滌塔處理即排放,且於監測記錄查驗表虛偽記載;另氯化鈣製程產生明顯鹽酸氣體逸散等情節,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第24及第47條規定。

縣環境保護局表示,經查新寶元鋼鐵廠除有露天燃燒生活垃圾及塑膠管外,另據該廠製程操作人員表示每日製程開始時,僅開啟冷卻水及排風機設備,未開啟後端空污防制設備,稽查當時防制設備洗滌塔現場開關為OFF狀態,顯示防制設備未開啟,製程廢氣未處理即經由管道排放至大氣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之規定,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處最高新臺幣100萬元罰鍰,並追繳相關空污費及不當利得(設備未操作所節省之成本等)。

另東碱股份有限公司蘇澳總廠,經查除了水污染與廢棄物等行政違規缺失外,其鉀肥製程(M04) 清爐時廢氣緊急排放所經之洗滌塔塔端有開孔未密封,不僅與許可內容要求密閉收集處理不符,致使酸氣未經處理即排放外,更發現該廠於該洗滌塔之監測記錄查驗表虛偽記載;氯化鈣製程(M07)其消化槽(E311)於添加石灰石之過程中,未能有效收集其污染物,致使產生明顯鹽酸氣體逸散之情事,以上已分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24及第47條規定,將處最高新臺幣100萬元罰鍰,虛偽記載部分將移送檢調單位調查。

鹽酸氣體逸散部分雖經縣府於6月19日再次稽查已以加裝氣罩方式因應,後續將嚴加審查其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變更申請,縣府基於維護本縣環境品質立場,呼籲東碱公司應與時俱進提升其製程,如採完全密閉等作業方式,若無法採行則不排除廢止其操作許可證。另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鹽酸氣體屬毒性污染物,若再經縣府發現有鹽酸氣逸散情事,將以107年6月13日發布之刑法第190-1條移送檢調,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

縣府再次重申,民眾若發現環境中出現煙囪排放黑煙及異味等異常情形,請即時撥打報案專線03-9907733,確保污染案件發生時能及時派員到場處理。並提醒領有固定污染源許可證業者,應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操作,切勿心存僥倖而違反法令規定,本府將加強稽查,一旦查獲違法事證,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最高處罰鍰新台幣100萬元,若屬情節重大者予以停工或停業處分,若涉及新修正通過之刑法第190-1條,將移送檢調調查,絕不寬貸。

新寶元公司裁罰表 違規樣態 法令規定 裁處法條 裁處金額
廠內從事露天燃燒之行為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31 條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0 條第 1 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罰鍰
10 萬元
未依固定污染源許可證內 容設置、變更或操作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24 條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罰鍰
100 萬元
合計 110 萬元 ※另將針對其空污費與不當利得予以追繳。

東碱公司裁罰表 違規樣態 法令規定 裁處法條 裁處金額 未依排放許可證 登記事項運作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45 條第 2 項規定處 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600 萬元以下罰鍰  21 萬元 未申報廢棄物數 量;未依類別貯 存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及第 36 條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2 條規定處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  1.2 萬元 鉀肥製程 M04 之 洗滌塔未密封, 並已故障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處 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 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 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 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證 或令其歇業。 100 萬元 氯化鈣製程 M07 開蓋過程致鹽酸 氣逸散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 100 萬元 堆置場堆置高度 超過許可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 10 萬元 依逸散性粒狀污 染物管理辦法計 缺失 12 點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 10 萬元 合計 242.2 萬元 ※另鉀肥製程 M04 之防制設備操作紀錄登載虛偽不實將依空污法第 47 條規定移送檢調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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