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酒駕真相遲未解 教師工會籲請縣府嚴肅面對

(記者孫博萮/宜蘭報導)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於7月22日針對縣府處置黎明國小校長酒駕事件提出三點公開呼籲,但卻遲遲未見縣府回應,令人懷疑「酒駕零容忍」真的是縣府再三宣示的重大政策嗎?為此,該工會會昨(28)日正式發文,籲請縣府嚴肅面對該案處理過程眾多疑點,主動澄清有無脫協助隱匿、輕放情事。簡言之,

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昨天發文予縣府重點有二:

第一,公務人員發生違法或失職行為,同時涉及行政及刑事責任,而行政責任之有無,應以是否違反公務人員相關人事法規為斷,而非以刑事責任之有無為準據,縣府宣稱3月底接獲本案通報時,因無相關佐證文書,故遲至5月接獲緩起訴書始能進行懲處,與一般「刑懲併行」原則明顯相左;試問:主管機關處理類似案件完全沒有查證權責嗎?這是縣府處理公務人員酒駕案件的通案或特例?

第二,本會曾質疑本案記過1次明顯低於之「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最低懲處額度,縣府對外宣稱本案另給予年終考績乙等,絕無偏袒。然而,此一說法混淆了平時考核與年終考核係屬不同考核項目,在「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皆有規範,縣府懲處不符行政院頒布之建議規範至為明確。

最後,該會近期整理全臺各地政府法制作業規定,已有部分縣市〈如:臺北市、高雄市與新竹縣〉依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第7點訂定更嚴謹之懲處原則,引入司法懲戒處分。縣府近半年屢有位居要職之公務人員發生酒駕事件,本會建議縣府為有效遏阻類似酒駕行為,應考量跟進其他縣市作法,盡速制定本縣公務人員酒駕懲處原則,將類似案件懲處提升至處罰強度與法律效果更重的司法懲戒處分,以整飭官箴。

縣府教育處長王泓翔表示,宜蘭市黎明國小校長曹議鐸酒駕雖經地檢署處緩起訴,但縣府仍召開考績委員會,對曹做出記過一次處分,並列入年終考績評核中,全都依法行政,無任何偏袒;另關於教師公會部分,教育處正在準備相關資料今日中將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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