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案件查對更正及復查.注意時間有保障!
(宜蘭大新聞中心/宜蘭報導)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民眾於收到該局所寄發之應納稅額繳款書,如發現繳款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可於規定繳納期間內,要求查對更正,對於繳款書所載應納稅額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不變期間內按規定提起復查救濟。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於收到應納稅額繳款書後,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及第35條規定,查對更正期間為該稅繳納期間內,申請復查則為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另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前述期間末日如遇星期日、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次1工作日。
舉例來說,113年地價稅繳款書繳納期間為113年11月1日至12月2日,陳先生於113年10月30日收到113年地價稅繳款書後,如發現繳款書有記載或計算錯誤,可於113年12月2日前要求查對更正,對於該地價稅繳款書之應納稅額處分如仍有不服,則可於114年1月2日前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提起復查。對於查對更正或申請復查之規定,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亦可撥打服務電話(03)9325101轉211~213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