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槍擊案涉案人檢察官聲請羈押獲准
(影音新聞)
(宜蘭大新聞中心/宜蘭報導)本月3日晚間10時許發生於羅東鎮純精路3段某餐館槍擊案,宜蘭地檢署獲報後立即指派檢察官曾尚琳,指揮宜蘭縣警局羅東分局追緝涉案人凌姓男子。經專案小組連日追緝,於前(21)日下午循線在新竹縣新豐鄉某飯店,將凌姓男子拘提到案,並查獲具殺傷力之制式手槍1枝及子彈9顆。
凌姓男子因與被害人陳姓男子有債務糾紛而心生不滿,於3日晚間10時許,攜帶具殺傷力之制式手槍1枝、子彈14顆,前往上開餐館,凌姓男子明知該餐館及該處馬路,為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竟站立於馬路邊持該制式手槍朝餐館及被害人方向射擊5槍,致被害人受有腳部裂傷併開放性骨折之傷害,而後逃逸現場。
檢察官復訊後,認凌姓男子未經許可持有制式手槍及持制式手槍朝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制式手槍、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第9條之1第1項持制式手槍朝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及刑法第305條恐嚇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滅證、串供、逃亡之虞,於昨(22)日傍晚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經法院裁定准予羈押。
嚴辦黑、金、槍、 毒、詐、妨害綠能、破壞國土等重大犯罪,為法務部所揭示之當前檢察業務最重要的三大面向之一,本署及轄內司法警察團隊責無旁貸,定當全力查緝,究責到底,以確保民眾的安全和福祉。另未經許可持制式或非制式槍枝於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或朝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者,最輕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請民眾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