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初選爭議 告訴變告發 黃錫墉質疑政治介入司法?

(記者廖玟婷/三星報導)宜蘭三星鄉民進黨縣議員初選民調爭議,參與縣議員民調的三星鄉黃錫墉狀告縣議會議長陳文昌,獲宜蘭地檢署不起訴處分,黃錫墉對於告訴人變告發人無法聲請再議,質疑政治介入司法。

黃錫墉說,今年1月23日三星鄉選區宜蘭縣議員初選民調發生派人進入民宅代接電話,企圖影響初選結果,因此向宜蘭地檢署遞狀控告陳文新等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盼司法主持公道。

黃錫墉指出,豈料昨(5)日,在當事人尚未收到地檢署書狀之時,媒體已先一步揭露不起訴結果,經律師向書記官請求給付書狀時,卻表示書狀尚未寄出,既然當事人都未受到書狀,為何先提供媒體資料? 而且時間點剛好落在候選人登記完畢之時間點,不免讓人遐想是否有政治力介入。

黃錫墉強調,查地檢署雖然查證是代理縣長之小孩確有受議長夫人余女士指派,前往他人家中代接電話的事實,但是究竟係「陳文新」、「議長司機阿勇」、同事「洪00」載去的說法各有不同。如此公然以代接電話影響電話民調初選的情事,地檢署竟草草帶過,認不適用選罷法結案,豈不是變向鼓勵初選候選人以作弊方式進行選舉,無疑是大傷司法威信之舉。

依媒體所提供不起訴書,本件他是參加民調之另一組候選人,也有繳錢作民調,當然是假民調之犯罪被害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當有權提起告訴。無奈地檢署擅自將告訴人改為告『發』人,讓他無法以告訴人名義聲請再議,是否是害怕高檢署再議後、或交付審判後,高檢署檢察官或法官法官會認為這樣的行為就是違反選罷法,不同意地檢署的認定,才刻意不讓此件有再議機會。

律師表示,相對於先前三星鄉公所祕書陳坤控告前宜蘭縣縣黨部主委林進財涉嫌提供不實民調電話區域,違反選罷法一案,同樣的地檢署在該案都認為陳坤是具告訴人地位,反之,在本案事證明確,且對象更具體,卻擅自將告訴人變成了告發人,為了就是不讓鄉長進行再議,不僅是雙重標準,也難讓人民信服。

黃錫墉表示,宜蘭地檢署這種作為,不排除係有政治力之介入,身為上級機關的法務部實在有失監督之責,本案事證明確,究竟有無違反選罷法,應由法院作決定。怎麼會在地檢署草草自我認定不適用選罷法,且解釋也與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1832號判決不同,最高法院判決並沒有限縮選罷法98條對初選候選人不適用,那改天如果初選候選人被暴力、脅迫退選,難不成也不適用? 地檢署的不起訴書恐怕難以令人信服,讓人聯想這件案件因牽涉到代理縣長的小孩、議長、議長夫人、代表會主席,因此不得不盡全力確保這些人沒事?

此案件作特別處理,將告訴變告發,顯然與一般案件不同,令人難以相信司法之公平、公正、公開與公信力。是不是因為特定人害怕翻盤與禁不起檢驗,而全力封殺任何可能的司法管道,令人不得不多做聯想,此事實可接受社會大眾的公評。

黃錫墉表示,地檢署這種恣意作為,將告訴變告發,枉顧告訴人權益,逕自對法律解釋作出認定,特意不讓告訴人有再議之管道,身為上級機關的法務部實恐在有失監督之責,未來不排除向法務部陳情,甚至到監察院進行糾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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