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區盜伐貴重林木7山老鼠遭起訴
(記者洪方生/宜蘭報導)山老鼠盜伐國家貴重木牟利,斲傷國土永續環境,向為國人深惡痛絕。宜蘭地檢署檢察官韓茂山於今3月間,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四大隊及第五大隊、宜蘭縣警局三星分局、桃園市警局大溪分局,會同林務局新竹、羅東林區管理處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查獲以謝○ 雄、張○繁為首、跨越宜蘭、新竹、桃園、新北等縣市犯罪集團。
案經林務局新竹林管處提出告訴後,檢察官今偵查終結,起訴盜伐、搬運、收贓上下游被告謝○雄、賴○德、賴○祥、賴○勛、胡 ○雄、張○繁、張○強等7人,並聲請沒收扣案貴重木及盜伐使用自用小客車兩輛。
該件山老鼠集團盜伐地點鄰近新竹縣尖石鄉馬里光瀑布(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劃設之大溪事業區第75國有林班地),自今年1 月起至3月止,在宜蘭縣之謝○雄指示住在新竹縣之賴○德、賴○ 祥、賴○勛等3人,分持鏈鋸、鋸子等作案工具盜伐臺灣肖楠木計 14次,每次盜獲約100公斤至290公斤不等,累計得手約2000公斤,謝○雄以每公斤100元之價格支付盜伐酬勞,再自行或委託胡○ 雄駕車搬運至新北市三峽區,由經營「寶○藝品行」之張○繁、張○強父子,以每公斤180元至200元不等之價格收購牟利。
案經檢察官調查事證明確,認被告謝○雄、賴○德、賴○祥、賴○勛、胡○雄等5人涉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6款、第3項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而使用車輛搬運贓物罪嫌;被告張○繁、張○強涉犯森林法第50條第2項、第3項之故買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嫌,全案偵結提起公訴。
宜蘭地檢署呼籲民眾,切莫為貪利而竊取、搬運、收贓國有林木,此不但傷害美麗國土,且相關法定刑度甚重,所竊盜、搬運、收贓之森林主產物為貴重木者,不僅依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最高尚可併科 2000萬元以下之罰金,若經查獲而身陷牢獄,不但血本無歸,更將會悔不當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