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肉品更改有效期限林O曄等5人遭起訴

(宜蘭大新聞中心/宜蘭報導)宜蘭地檢署檢察官黃明正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偵辦林O曄、黃O欒、吳O臻、林O豪及林O霆等5人,涉犯刑法第255條第1項、第2項之明知為虛偽標示商品而販賣、同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同法第339條之4之三人以上加重詐欺等罪嫌,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 事實概要:林O曄為「國際OO洋行有限公司」(下稱國際OO公司)、「豪OOO有限公司」(豪O公司)、 「夢OOO有限公司」(下稱夢O公司)、「穀OOO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穀O公司)、「英屬維京群島商OO洋行有限公司」(下稱維京OO洋行公司)、「大OOO有限公司」(下稱大OOO公司)、「OO聯合有限公司(下稱OO聯合公司)」及「世界OO有限公司」(下稱世界OO公司)等8間公司之負責人;黃O欒擔任「豪O公司」之秘書室經理,負責製作銷售報表、業務部或秘書室新進員工教育訓練及分配進口商品儲存倉庫等業務;吳O臻擔任「世界O O公司」之副理,負責客服、控貨、行銷及倉儲等業務;另林O豪為「國際OO公司」之員工,擔任倉儲部主任,負責進貨、拉貨、包貨等業務;林O霆則為「豪O公司」之員工,擔任倉儲部主任,負責進貨、拉貨及包貨等業務。
  • 林O曄經由旗下「國際OO公司」、「穀O公司」自國外進口之肉品,因新冠疫情關係或冷藏肉品有即期、過期仍尚未銷售之情形,林O曄為減少損失,明知不得製作不實效期標籤黏貼於食品上,且上開貨品逾期後即不應再販售,竟與黃O欒、吳O臻、林O豪及林O霆等人罔顧消費者之權益,並意圖欺騙他人及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販賣虛偽標記商品、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加重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6年4月起,林O曄經由黃O欒、吳O臻、林O豪及林O霆等人指示公司員工,就員工透過LINE群組陳報位在桃園市蘆竹區南山路1段 OOO號、新北市五股區五工六路OO號之逾期肉品,委由物流業者運送至位在宜蘭縣宜蘭市宜興路3段OO號、OO號之倉庫後,再由倉儲人員將即期、過期仍尚未銷售之肉品之原廠包裝拆除後,以分切機裁切進行除霉,並將肉品重新真空包裝,再利用辦公室電腦進行更改、列印,製作載有產品「品名、內容物、有效日期、保存期限、保存方式、原產地、進口商及負責商資訊: 國際OO洋行有限公司、宜蘭市津梅路O O號、(03)928-OOOO OO洋行」等商品標記之標籤後,指示公司之員工將上開重新真空包裝之即期、過期肉品換貼仍在有效期限之不實商品標記之標籤後,再依廠商、飯店業者所欲訂購之肉品型號,以OO洋行(即國際OO公司)的名義,將前揭換貼不實商品效期標籤之肉品,佯為甫出廠或有效期限內之肉品(總重約18噸),出售予145家餐飲公司,致不知情之餐飲公司受有財產上之損害,以此方式詐得不法所得新臺幣1,037萬4,066元。
  • 量刑意見:
  • 被告林O曄、黃O欒、吳O豪、林O霆及吳O臻等人自106年間起,即為上開犯行,期間長達數年,流入市場之逾期肉品數量龐大,渠等無視公眾食品衛生安全,漠視法令甚鉅。而被告林O曄犯後猶飾詞狡辯,推卸犯行,毫無悔意,犯後態度不佳,而被告黃O欒、吳O豪、林O霆及吳O臻等人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請法院審酌上情,分別量處適當之刑,以資懲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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