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致人於死肇逃國民法官參與審判被告裁定羈押
(宜蘭大新聞中心/宜蘭報導)宜蘭地院今(7)日受理宜蘭地檢署檢察官起訴之林姓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酒後駕車致人於死、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後段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等案件,該件屬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之情形,依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行國民參與審判。
該案繫屬後,經電腦抽籤分為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由國民法官專庭即刑事第四庭負責審理,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林惠玲、陪席法官楊心希、受命法官游皓婷。未來宜蘭地院將依國民法官法及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進行審理。
宜蘭地院指出,關於該案移審被告的強制處分案件,分案為112年度國審強處字第1號(下稱強處案),依國民法官法第44條第1項及該院刑事分案規則規定,由非國民法官專庭之其他法官輪分辦理。本件經電腦抽籤為刑事第五庭義股法官李蕙伶辦理,簽改合議庭審理。
被告經訊問後坦承犯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前段之加重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第185條之4第1項後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罪,有卷附證人及證據資料可佐,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以被告於本案發生時有酒後駕車肇事致人死亡後旋即逃離現場而躲避其責任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經羈押顯難順利進行審理,合議庭爰裁定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