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性騷擾案消防局提出說明
(宜蘭大新聞中心/宜蘭報導)民進黨團今(9)日於宜蘭縣議會黨團辦公室召開性騷擾案記者會,消防局提出以下說明:
一、有關性騷擾案件造成當事人的傷害,消防局表示:
(一)過程中溝通上對於當事人造成觀感不佳,心理創傷,消防局深感遺憾,並對當事人心裡所受傷害,致上最深的歉意。
(二)有關中央函轉法規應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消防局將引用性工法,重啟調查,以矯正本案程序。
(三)對於本案所有議員及各界的指教,消防局虛心領受,並全面依據議員建議,逐一檢討檢視,絕不推諉卸責,將負起所有應盡之責任。
二、另外,針對法規之適用,消防局處理本案,基本上是兩法都有兼顧,包括「雇主(機關)之防治義務」(性工法第13條,性騷法第7條)、「申訴紀錄製作要件」(性工法子法第6條※,性騷法子法第11條※)及「調查結果通知當事人」(性工法子法第10條※,性騷法第13條及其子法第20條),故在調查及告知的程序上,尚不至於影響當事人之權益,且雙方當事人於去年12月23日後接獲本案決議結果,均無異議。而勞動部於今年4月下旬召集銓敘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內政部消防署等單位審慎研議,決議「消防員備勤時間屬性工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之『執行職務』範疇…」,縣府既已接獲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本案適用「性工法」,消防局自當依法,重新踐行法定程序。
(※性別工作平等法簡稱性工法;性騷擾防治法簡稱性騷法)
(※性工法子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性騷法子法:性騷擾防治準則)
三、部分議員反應消防局擅自認定「備勤時間不屬於工作時間」部分,消防局自始認定「備勤時間屬於工作時間」,基於以上認定,機關一經接獲當事人之申訴,即依法啟動各項性騷擾調查工作,以及性別工作平等法雇主防治性騷擾之各項作為。另外,當事人當日處於備勤狀況,是為工作時間,當日之超勤加班費,業於今年1月10日完成撥款。
四、從事發當時迄今,消防局針對當事人之積極處遇工作摘述如後:
(一)事發安撫情緒、保護人身安全
1、事發當晚,分隊長調派同仁替代當事人值班,並將當事人與行為人隔開,更請與當事人關係較好的同仁協助安撫情緒。
2、翌日本局將行為人調離現職,保護人身安全;人事室電洽當事人瞭解狀況,予以關懷,並詢問是否需要諮商輔導服務。
3、當事人與父母、友人前往分隊表達相關訴求,大隊長及分隊長表達盡力協助當事人。
(二)事中持續關懷、提供諮商輔導、停休支援、請假協助、探視慰留:
1、調查過程中持續聯繫當事人予以關懷;人事主任於召開防治性騷擾申訴處理調查委員會、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之前,告知當事人促其瞭解處理進度及結果。更釋出「當事人可調單位」之訊息,協助當事人順利回歸職場。
2、分隊長協助當事人在家休養,協調分隊幹部及所有同仁共體時艱,停休支援分隊上班人力,並協助補休註記。
3、當事人父親因有事婉拒本局去年12月30日派員前往探視關懷。
4、分隊長告知當事人安排較少勤務,協助逐步回歸職場;局長請分隊長多予關心、多注意當事人身心狀況,若有需要,可以考慮調動附近分隊之女性同仁陪同當事人上班。
5、當事人住院期間代為聯繫其他分隊女性隊員協助差勤系統請假事宜。
6、2月7日表示將申請離職,本局2月8日即派員前往探視申訴人,表達慰留之意。
7、消防局量及其身心狀況,無須破月繳回薪資,建議當事人3月1日離職。,當事人2月10日寄發離職單,分隊獲得首肯後協助代辦移交等離職程序。
(三)事後顧及權益事項
1、消防局提供當事人離職相關資料參考,並去電說明;另提醒完成國旅卡消費核銷。
2、年終考績經銓敘部審定,補發考績獎金及晉級薪資差額。
五、基於雇主防治義務,消防局於事發當時,依據性工法所採取的各項措施,摘述如後:
(一)24小時內調離行為人
(二)依據性工法、性騷法及本局「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懲戒處理要點」啟動性騷擾調查程序。
(三)重新確認所有女性同仁寢室安全,並另外加裝門閂內鎖。
(四)完成調查結果審認本案成立,核予行為人記過二次。
(五)依法將調查結果書面函知雙方當事人。
(六)提供當事人諮商輔導服務。
(七)給予當事人關懷及住院探視。
(八)給予當事人休養3個月。
六、消防局表示,調查過程中,機關同仁臨危受命接辦本案,因性騷擾案件發生頻率不高,同仁基本上是在沒有辦理經驗下承接此案,所以無論是法規適用或者是訪談技巧上,消防局實在是未臻成熟;另外在調查訪談的用語上,因為同仁並未受過心理諮商輔導的專業訓練,面對當事人在心理受創的情況下,造成其感受不佳,在此對當事人致上歉意。若依法定程序有可補救之措施,消防局將協助當事人爭取其應有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