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標示新制上路 縣衛生局輔導3千多家相關業者如實標示豬原料原產地
(記者邱玉君/宜蘭報導)自110年1月1日起食品販售場所、食品製造業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等食品業者,製售任何含豬肉及其可供食用部位原料的食品,都要清楚標示豬原料原產地(國),並以屠宰地(國)為原產地,提供消費者清楚且明確之選購資訊。宜蘭縣政府衛生局自109年9月法規公告後,即全面輔導食品業者應保留來源文件,如實標示豬原料原產地,迄今輔導製造業92家、販售業508家及餐飲業2,887家,總計3,487家業者,同時輔導建立標示示範區;除宜蘭酒廠外,後續將輔導縣內美食街、傳統市場及觀光風景區成立專區。
衛生局長徐迺維表示,宜蘭縣政府把關食安,不能也不會退讓,將採取「守得住」、「查得到」及「看得清」把關手段,即透過自治條例修訂以「守住」本縣乙型受體素「未檢出」規範,並推動宜蘭縣「拒用含瘦肉精肉品自主管理商店」安心標章及鼓勵團膳業者優先採用在地優良可溯源之農業產品,讓消費者選購時能「查得到」,另也籲請業者應如實標示肉品來源,讓民眾能「看得清」。
另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8月28日公告修正之「散裝食品標示規定」,擴大未具商業或公司登記之販售散裝生鮮、冷藏、冷凍、脫水、乾燥、碾碎、研磨、簡單切割之「花生、紅豆、綠豆、黑豆、黃豆、蕎麥、薏苡(仁)、藜麥、芝麻(胡麻)、小米、大蒜、香菇、茶葉、紅棗、枸杞子、杭菊、雞、豬、羊、牛」等20項農產禽畜產品業者,皆應標示「原產地(國)」。所以除了豬肉,其餘19項散裝食品也應依規定落實標示。
食品業者倘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或第25條規定標示,將依同法第47條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標示不實則違反第28條規定,依同法第45條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衛生局將持續加強稽查肉品產地來源正確性及增加抽驗頻率把關,以保障消費者食用畜肉產品之衛生安全。民眾如有食品衛生安全問題,可撥打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專線03-933277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