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幫份子強索保護費.檢察官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影音新聞)

(宜蘭大新聞中心/宜蘭報導)宜蘭地檢署署檢察官洪景明指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所組成之專案小組,偵辦李○○等 10 人強索保護費,涉犯刑法第 346 條恐嚇取財等罪嫌案件,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2 名在押被告經移審後,法院仍裁定續押。

宜蘭地檢署起訴書指出:

(一)王○○、羅○○、林○○(林○○為少年,涉嫌部分另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處理)及身分不詳男子共5人,先於111年4月18日1時10分許,在宜蘭縣蘇澳鎮之大老二餐酒館消費時,藉故滋事再砸毀店內桌、椅、酒瓶等物後離去;復於4月20日21時49分許,由李○○駕車搭載王○○及張○○,並帶領王○○、林○○、羅○○、張○○等共10餘名男子,一同進入大老二餐酒館,店長見狀通知老闆來店後,李○○即向老闆強力表明要求插乾股(繳交保護費), 老闆不願交付,雙方不歡而散,李○○即派遣小弟連日前往該餐館故作消費,實則給予老闆壓力,更於4月25日21時許,由陳○○、陳○○告知店員,隔壁商家愛伊錸男女舒壓館已同意繳交保護費等語,持續施予大老二餐酒館壓力,使老闆因對方連日以來之虛聲恫嚇作為而心生畏懼,致危害於安全且不堪其擾,乃於4月底某日即關門收店而結束營業。

(二)陳○○、陳○○及羅○○,於111年4月23日20時55分許,由陳○○駕車搭載陳○○及羅○○,前往宜蘭縣蘇澳鎮之愛伊錸男女舒壓館,由陳○○以電話向該舒壓館老闆表示要求繳交保護費,該老闆因當時未在宜蘭,遂應允陳○○相約4月25日見面再談,嗣於於111年4月25日20時2分許,陳○○、陳○○及羅○○在大老二餐酒館門前等待,見舒壓館老闆赴約後,陳○○、陳○○及羅○○即將其帶進入大老二餐酒館地下室,由羅○○在樓梯間把風,再由陳○○開口、陳○○附和而要求插乾股,按月繳交新臺幣1萬5,000元保護費,該老闆受迫於3人出面,人多勢眾,惟恐若不交給保護費,會造成店內員工的生命危險,或如同隔壁大老二餐酒館一樣遭砸店,或於營業時間在店門口聚集影響生意,而遭受不利,僅得以生意不好為理由而減價同意繳交每月8,000元保護費,並繳付5月、6月、7月之保護費共計24,000元。嗣該舒壓館仍因不堪其擾,於111年9月底關門收店而結束營業。

(三)陳○○、楊○○、綽號「小寶」之年籍不詳男子、邢○○、李○○共5人,於111年10月30日14時40分許,分別由陳○○駕車,附載綽號「小寶」之男子、楊○○,另由不知情之李○○駕車,附載邢○○、李○○,同時到達於111年10月6日甫開幕、位於宜蘭縣蘇澳鎮之王朝舒壓館(前身為「愛伊錸男女舒壓館」),由李○○先開口表示以八大業者均須繳交保護費為由,而跟店長恐嚇要求每月收取現金1萬元做為圍事保護費用,店長則以老闆不在,其無法決定,邢○○即出言恐嚇:「如果不繳錢,店就不必營業了,他要叫人來『王朝舒壓館』店門口站崗, 看有誰會來消費?」、「別間我收3萬元,妳這間我收1萬元就好。」而李○○在旁,亦附和說「八大行業都是這樣處理」,而陳○○帶同在場之楊○○、綽號「小寶」之男子等人則站立於李○○、邢○○後面,致店長見5人之舉動而心生恐懼,致危害於安全且不堪其擾,嗣經店長告知老闆後,老闆因
不堪其擾而於111年12月間,將王朝舒壓館頂讓予他人經營。

二、 量刑意見:
檢察官建請法院審酌被告李○○、王○○、陳○○、陳○○、 李○○、邢○○等人或恣意砸店、要求插乾股及索取保護費,
造成店家恐懼,進而關店結束營業,危害人民財產及社會治安甚鉅,且被告李○○、王○○、陳○○、陳○○、李○○、邢
○○等於警詢、偵訊時仍避重就輕,否認犯罪,犯後態度不佳等情,從重量刑,以儆效尤。又被告李○○、陳○○、 陳○○、羅○○、張○○為成年人,其與少年林○○共同實施犯罪,並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至2分之1。

宜蘭地區向來民風純樸,為有效防制暴力份子對社會的危害,守護鄉親優質生活空間,地檢署與轄區警方仍將持續針對幫派份子之不法活動嚴密監控,強力偵辦暴力型犯罪,以淨化社會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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